本中心回覆當事人(含不在台灣境內之本國人)郵寄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皆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當事人且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本人辦理:
當事人往生者(重大天然災害受災戶死亡或失蹤者亦適用),由一等親或繼承人代為辦理:
受輔助或監護宣告者,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 (二)當事人-
- 1.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2.
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書正本)。
- 3.
受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二)代理人-
未成年者:
- (一)
無行為能力人(0-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 1.當事人-
健保卡、護照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影本。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2.法定代理人-
-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7-未滿18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當事人另檢附法定代理人簽具之同意書辦理。
- 1.當事人-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健保卡、護照、駕照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影本。
- 2.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同一戶籍者,提供一份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設籍不同戶者,請提供各自所設籍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注意事項:
- 1.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缺一不可,本中心辦理完成後會以限掛方式寄到您勾選的地址。
- 2.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信用報告勾選寄至住居地址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同住居地址之有當事人姓名之電話 費、水電費等帳單正本;若勾選工作地址者請檢具工作單位開立之載有同工作地址之在職證明正本,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無法查證住居/工作地址屬實且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得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以退件處理。
- 3.
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檢附護照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務必填寫英文姓名。
- 4.
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出新式戶口名簿之措施,係採「直式橫書」、具e化線上查驗及增列騎縫章、押花和核發機關浮水印的防偽列印功能,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仍可使用,但若有異動,換發時就會取得新式的戶口名簿。惟若採郵寄申請者,因本中心無法於線上查驗真偽,請改提供30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取代提供。詳情請參內政部網站: 新式戶口名簿 - 功能特色
- 5.
郵寄辦理查詢費支付方式:
*購買郵局匯票,匯票抬頭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此匯票連同申請文件一併裝入信封。
*購買現金袋,現金袋上務必註明申請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現金袋與申請文件分別一併寄送。
*建議信件以掛號寄送較不易寄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