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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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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相關問題
更新日期:
2017/03/15
Q1:
每月10日前所報送之檔案,是否可將上月底之餘額資 料,與欲更正或刪除之已上線資料,併同於同一檔案中報送?
A:
每月10日未上線前的上月底之餘額資料,與欲更正或刪除之已上線資料,需以不同檔案分別報送。亦即:
(1)
每月10日未上線前的上月底之資料,於交易代碼之欄位,僅限填報"A":新增。
(2)
更正或刪除已上線之非當月報送資料,於交易代碼之欄位,依狀況對該筆申報資料填報「"A":新增、"C":異動、"D":刪除」。
本中心之檢核條件如下:
(1)
每月10日未上線前的上月底之餘額資料,「資料所屬年月」僅能為上月底單一月份,且「資料所屬年月」大於「 線上產品年月」,該餘額資料係採報送機構最後一個檔案予以上線。
(2)
更正已上線之非當月報送資料,「資料所屬年月」小於或等於「線上產品年月」,亦即不同月份的更正資料可報 送在同一傳輸檔案,該更正已上線之非當月報送資料採隨到隨上之方式上線。倘報送機構之報送資料無法通過前述兩個 檢核條件,本中心會將檔案予以剔退,請報送機構修正後再次報送。
Q2:
更正已上線之非當月報送資料時,倘交易代號填報"D":刪除,是否仍需報送所有欄位,或僅填報KEY值即可?
A:
更正已上線之非當月報送資料時,交易代號填報"D":刪除時,仍需填報所有欄位。
Q3:
報送機構無法人戶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是否需要報 送資料?如果需要報送資料,是只需「頭筆+末筆」/「頭筆+資料(全部補0)+末筆」,還是有其他規定之格式?
A:
報送機構無法人戶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仍需報送資 料,並請直接報送「頭筆+末筆」即可。
Q4:
如何判斷個別機構是否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
A:
同「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之資料報送 範圍所述,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係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指銀行、保險公 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 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爰此,請報送機構依前述規 範自行判定個別機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
Q5:
法人戶金融交易額度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到期/暫 時凍結者,如何申報該法人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
A:
法人戶金融交易額度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到期/暫 時凍結者,該法人戶之金融交易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一律填報為零。
Q6:
法人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與短期授信額度共用者, 如何申報該法人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
A:
依銀行公會97年6月19日全授字第1790號函略以,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非屬授信業務。爰此,不宜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與授信額度共用,建議仍應將共用額度予以 分拆後報送。
Q7:
報送機構同時核給單一法人戶金融交易額度或衍生性 金融商品額度,同時也核給該單一法人戶與其集團子公司一集團共用額度者,如何申報該單一法人戶之「核給額度」?
A:
原則上請報送機構依該單一法人戶金融交易額度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額度為申報依據。惟若核給額度係為集團子公司共用(集團定義及範圍請參照各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之規定) 且無法拆分至個別子公司時,則以集團總額度做為該單一法人戶之「核給額度」報送金額,此時,於「核給額度是否為 集團子公司共用」欄位請填報"Y"。
Q8:
報送機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管理方式單採「未來 潛在暴險額」,則「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如何申報?
A:
依「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之該欄位說明所示:
"1"表示,第9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單採「名目本金」;
"2"表示,第9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單採「當期暴險額與未來 潛在暴險額」;
"3"表示,第9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兼採「名目本金」與「當 期暴險額與未來潛在暴險額」;
"4"表示,第9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非前述者;
爰此,報送機構「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單採「未來潛在暴險額」方式,其填報代 碼為"4"。
Q9:
報送機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管理方式兼採「名目 本金」、「當期暴險額」與「未來潛在暴險額」,則「核給額度原則」及「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如何申報?
A:
依「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之相關欄位說明所示:
"1"表示,單採「名目本金」;
"2"表示,單採「當期暴險額與未來潛在暴險額」;
"3"表示,兼採「名目本金」與「當期暴險額與未來潛在暴險額」;
"4"表示,原則非前述者;
爰此,不論「核給額度原則」及「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原則」,其填報代碼均為"3"。
Q10:
請問是否可提供報送資料之邏輯檢核方式?
A:
有關各欄位之實體檢核,請依「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之各欄位屬性予以檢核,詳如「欄位 定義邏輯檢核表」(PDF檔)。
有關邏輯檢核,說明如下,詳如「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資料檔案格式」(PDF檔):
(1)
檢核第3欄位BAN邏輯是否正確,不正確者予以剔退。
(2)
第4欄位交易代號報送"A"新增時,於進檔時檢核KEY值(資料所屬年月+銀行別+BAN)是否為唯一值,不 能重複,若報送檔內有任何KEY值重複,予以剔退。
(3)
第4欄位交易代號報送"C"異動時,於進檔時檢核資料庫有無KEY值(資料所屬年月+銀行別+BAN)該筆資料 ,若無該筆資料,予以剔退。
(4)
第4欄位交易代號報送"D"刪除時,於進檔時檢核資料庫有無KEY值(資料所屬年月+銀行別+BAN)該筆資料 ,若無該筆資料,予以剔退。
(5)
檢核第12欄位「違約事件註記」填報"Y"者,第13欄位「違約事件年月」需等於第1欄位「資料所屬日期 」,否則予以剔退。
(6)
檢核第12欄位「違約事件註記」填報"Y"者,第13欄位「違約事件年月」需填報首次違約事件年月,否則 予以剔退。
(7)
檢核第12欄位「違約事件註記」填報"N"者,第13欄位「違約事件年月」需空白,否則予以剔退。
(8)
檢核第12欄位「違約事件註記」填報"Y"者,於進檔時檢核KEY值為「銀行別+BAN+違約事件年月」,不能 重複,若有重複,予以剔退。
(9)
第4欄位交易代號報送"A"新增(補報)時,於進檔時檢核資料庫中該KEY值(資料所屬年月+銀行別+BAN) 是否存在相同資料,若資料庫內已存在該KEY值資料,予以剔退。(僅適用於"補報(A)"非本期資料)。
(10)
檢核第12欄位「違約事件註記」填報"Y"者,第5欄位「核給額度」、第8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申報用」 、第9欄位「額度動支金額-管理用」一律填報為零,否則予以剔退。
Q1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之資料報送範圍為何?
A: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本國銀行」之香港、新加坡分行需報送客戶衍生行商品資料至本中心,惟香港及新加坡分行應符合當地法令,取得顧客同意書後始得報送。本國銀行非屬香港或新加坡之海外分行(例如本國銀行紐約分行)及外商銀行海外分行(例如外商銀行香港分行)則無需報送。
銀行對與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無論是否為台資企業,皆需將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報送至本中心。
Q12:
如銀行於105年6月後仍未能取得海外分行客戶的衍生性資料報送同意書,而該客戶仍有未到期之核給額度或部位時,是否應報送其資料?
A:
依本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報送客戶衍生性相關資訊,應依當地國法令取得客戶同意書後始得報送,故未取得同意書而有違反當地法令之虞者,不得進行報送;若當地法令並未規定資料報送需取得客戶同意書,則仍請銀行將該客戶資料報送至本中心。
Q13:
如同一公司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香港及新加坡皆有衍生性交易往來時,應如何報送?
A:
應分別進行報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請於第14欄「分行類別」填報”T”,進行報送;香港及新加坡部分請在取得客戶同意書且符合當地法令前提下,於第14欄「分行類別」分別填報”H”及”S”,進行報送。
Q14:
銀行對海內外分行額度有共同管理情事者,應如何報送?
A:
例如客戶與某銀行之香港分行及新加坡分行皆有衍生性交易往來,且銀行核予其在香港及新加坡分行共用1,000萬之額度,則銀行在報送該客戶資料時,應分別報送一筆「分行類別」為”H”及”S”之資料,兩筆資料的核給額度皆請填報1,000萬,且第15欄「核給額度是否由海內外分行間共用管理」亦皆請填報”Y”。
Q15:
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能否查詢客戶C01相關資訊?
A:
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目前無法查詢聯徵中心相關資訊,國內總行可代海外分行查詢客戶C01相關資訊,惟國內總行查詢所得之C01資訊不得以任何形式傳輸至海外分行,僅得以所查之資訊給予海外分行准駁之建議或代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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