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金融機構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報送C02檔案?是否已於C01檔案報送違約者才需報送?
A:依業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凡有交易爭議處理(包含協商、評議、仲裁、訴訟) 或違約事件發生(同時符合C01檔案報送違約之兩條件),即需報送C02檔案,主要考量如下:
- 此規劃源自於銀行公會反映業界之意見,新增對爭議處理狀態資訊之蒐集,不與C01檔案是否有報送違約必然關連,銀行報送作業上應較單純,併能建立完整之資料庫。
- 由於主管機關指示依「替代揭露法」精神設計產品揭露資訊,若漏報C02資訊將影響產品揭露與客戶權益,故要求銀行C01填報有違約註記時,併同確認C02資訊正確完整。
非屬前述情形之正常往來顧客,無需報送其C02檔案。
Q2.顧客部分交易違約,但因仍有未到期部位,故C01檔案尚未報送其違約註記,此時報送其C02檔案,其爭議處理相關註記是否會被揭露?
A:顧客只有在C01檔案被報送違約的情形下,其C02檔案中爭議處理相關訊息才會被揭露;故若金融機構尚未報送顧客C01違約註記,其C02所報之爭議處理相關訊息並不會被揭露。
Q3. C02檔案持續報送至何時可終止報送?銀行轉銷呆帳可停止報送嗎?
A:C02檔案應依爭議處理情形每月持續報送,至「法人戶應償付金額歸零後」始報送其結案,結案後無需再作報送。此做法與授信資料報送方式相同。
銀行雖已轉銷呆帳,如仍持續向客戶追償者,應持續報送C02檔案;如係因雙方就爭議處理達成協議,客戶賠付部分款項,銀行就差額部分認列損失,不會再向客戶追償者,自可於C02檔案中填報結案後不再報送。
Q4:如顧客有多筆衍生性交易爭議與銀行進行協商,部分交易已達成協議,部分交易仍在協商中,請問C02「與銀行協商註記」欄位應如何作報送?
A:銀行與客戶間若有多筆爭議,協商時應會整體考量,故所述情況應較少發生。若確有此情況,建議已對客戶較有利之註記優先填報。例如前述範例「與銀行協商註記欄位」建議請先報送B(達成協議履約中),如達成協議部分清償完畢後,仍有交易爭議在協商中者,後續再報送A(協商進行中)。
Q5:本行於106年6月10日報送五月份C02檔案後,爭議處理中及履約中之顧客,其違約資訊是否會立即暫停揭露?
A:金融機構應於106年6月10日起依新版「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月報作業要點」報送C02相關資訊,惟本中心新版產品係於106年7月15日正式上線,故正式線上前,仍依原方式進行資料揭露,106年7月15日正式上線日後才會以「替代揭露法」方式,對於爭議進行中、履約中及結案之顧客,停止揭露其已報送之違約訊息。
Q6:部分案件爭議處理期間較長,例如訴訟期間超過3年者,其資訊會如何揭露?
A:已報送違約之顧客,如訴訟期間在違約年月起3年內者,新版C01產品將揭露其訴訟相關註記;逾此期限後,無論訴訟結果為何,都不再揭露該顧客之爭議處理或違約相關資訊。
Q7.如何定義顧客是否為「協商進行中」或「評議(含調處)、仲裁、訴訟」進行中?
A:金融機構應依據與顧客往來情形,判斷客戶是否有協商之意願,而評議/調處、仲裁、訴訟等案件,皆有較明確規範之申請流程,銀行可自行內部作業程序設定判別是否符合協商、評議/調處、仲裁、訴訟進行中之標準。惟考量顧客遞件申請與銀行實際接獲通知之時間落差,可能導致顧客違約資訊被揭露而損害其權益,故如顧客表示將採前述救濟管道或金融機構判斷可能已在進行中者,得先於C02中報送前述相關註記,後續再依顧客之真實情形進行資料修改。
Q8.顧客以自有資金或轉授信方式將衍生性債務清償完畢後,始與金融機構進行爭議處理相關程序者,是否需報送其C02檔案?
A:將視完成清償時點判定是否應報送C02爭議處理註記檔案:
- 如顧客係於交割日或比價日時,即以自有資金或轉授信款項進行交割或清償,並無違反雙方約定之情事,法人戶應償付金額為0,無需報送其C02檔案。
- 如金融機構報送顧客違約後,顧客再以前述方式清償完畢者,因「法人戶應償付金額」已歸零,請務必報送該顧客C02結案資訊,以免影響顧客權益。
Q9.如查詢C01產品,發現顧客有爭議處理相關註記,是否代表該顧客信用不良,不應與其往來?
A:協商、評議(含調處)、仲裁、訴訟等相關註記,僅代表顧客採行前述管道與金融機構進行爭議處理,在處理結果確定前,無法確定其責任歸屬,且不同顧客之爭議情境差異甚大,金融機構在查詢相關資訊後,應再行深入瞭解、評估,不得僅以本中心C01產品之相關註記作為與顧客往來與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