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金管會政策,本中心與證交所、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等單位,共同研議推動之「金融機構透過聯徵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證交所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案,業經金管會核定,並定於3月31日上線施行。
自109年3月31日起,本中心會員金融機構可透過本中心介接查調客戶在證券商是否有「信用交易業務(不含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之違約紀錄;相對的,證券商可透過證交所介接查調客戶在金融機構是否有「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之負面紀錄,以強化授信業務之風險控管。
金融機構透過本中心介接查調證券商授信業務負面資料,應遵循金管會核定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辦理,本案限於授信業務目的,且於查調前,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本案相關資訊業已公告於本中心官網會員機構專區→業務主題專區→介接查調證券商授信業務負面資料專區,供金融機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