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為加強控管會員機構查詢及利用自本中心所查得資料,會員機構查詢所得資料應與授信目的或金融管理法令遵循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利用自聯徵中心所查得客戶之信用資訊辦理行銷、或為其他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利用;請依本中心擬定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範本)」第九條及第十條,於「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修訂後送本中心備查。其餘文字修正詳參本中心111年4月7日金徵(輔)字第1110100522號函。。
三、該函附件一:【會員機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範本)、附件二:(會員機構分支單位)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核報告工作底稿(範本),敬請點選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