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加強控管會員機構自本中心所查得資料表,不論電腦螢幕顯示或列印,規定其應有電子浮水印標識,以資識別。其餘文字修正詳參本中心109年3月13日金徵(輔)字第1090100390號函。
二、另配合「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併同修正本中心信用資訊查核報告工作底稿(範本)(編號:聯徵1)第二十項。惠請自文到日起即配合辦理,並列入自行查核項目。
三、該函附件一:【會員機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範本)、附件二:(會員機構分支單位)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核報告工作底稿(範本)(編號:聯徵1),敬請點選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