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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清冊相關問題
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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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清冊相關問題
更新日期:
2015/11/03
Q1:
申請前置協商債務人若提供自行撰擬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至聯徵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時,受理申請機構該如何處理?
A:
受理收件之金融機構應請債務人補提供該清冊,惟不需再請債務人重複將聯徵中心資料謄入債權人清冊表單中。
如債務人未於期限內補件,受理申請機構應直接向聯徵中心查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請該機構先行報送資訊平台之’40’: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資料,第2欄「交易代碼」務必填報’R’:請求提供債權人清冊,此時僅第3欄「報送單位代號」及第4欄「債務人IDN」為必要填報項目。
本中心於接獲此類’40’資料之報送,對此資料將不進資料庫亦不建檔,且將於次日產出該債務人之Z90/Z9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副本),提供受理申請機構查詢下載,並作為判斷是否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依據。
若受理申請機構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則請報送正式之’40’: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資料(「交易代碼」填報’A’:新增)至本中心建檔;若受理申請機構非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則請轉件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接續辦理。
Q2:
若本機構於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被標示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但實際上並非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否可轉件予真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處理?
A:
依據銀行公會「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資格認定,一律以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來判定,除非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受理前置協商申請時,對該債務人已無任何債權金額,或該債權已轉讓予非金融機構(例如:資產管理公司),方可依轉件程序規定,轉件至次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辦前置協商及通知債務人,否則仍應持續處理。
Q3:
98年4月份修訂版本之Z90/Z91產品內容與原版本有何不同?應如何使用?
A:
本中心原提供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以下簡稱「債權人清冊」)及Z90、Z91產品中信用卡帳款資訊係排除發卡機構報送債權結案(包含正常結案、業務移轉或被併購、併入其他帳單別、債權轉讓、全額清償、協議清償及債權拋棄)之款項後,擷取各發卡機構於最近兩個月個別帳單之最新一筆帳款資料。惟若發卡機構報送債權結案註記為「併入其他帳單別」或「業務移轉或被併購」資料後,應接續之信用卡戶帳款資料尚未報送時,「債權人清冊」之債權金融機構名單恐有揭露不完整之虞。
據上述說明,本中心於98年4月份修訂「債權人清冊」內容(包含Z90、Z91產品內容),續於原「無實物擔保借款資訊-信用卡」資訊下方揭露近兩個月報送『併入其他帳單別』或『業務移轉或被併購』二項結案註記之債權金融機構名稱、本期應付款及未到期待付款等相關資訊。
自99年3月1日起凡屬信用卡債權正常結案及不良債權清償結案者,最遲須於結案次日報送「信用卡戶帳款資料(KK4)」。然考量實務上發卡機構報送『正常結案』後,少數客戶可能因特約商店較晚請款或網路購物分期請款等因素,致後續仍有應付帳款產生,並非真正結案,若逕將其排除在「債權人清冊」外,恐令相關債權金融機構權益受損。因此,本中心修訂「債權人清冊」內容(包含Z90、Z91產品內容),比照上述2.之方式,揭露近兩個月報送「正常結案」註記之債權金融機構名稱、本期應付款及未到期待付款等相關資訊。
為利前置協商作業流程之進行,自本(99)年2月6日起於「信用卡帳款資料(KK4)」報送『併入其他帳單別』之債權機構及『業務移轉或被併購』之債權併入機構亦納入Z92「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之通報範圍,惟屬『正常結案』者因難以判定是否為非真正結案之特例案件,故僅揭露於債權人清冊及Z90、Z91產品中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參考使用。若確屬非真正結案者,則應續報送「40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資料」之「未揭露債權機構名單」。
Q4:
查詢對象為曾於本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客戶,惟查詢後出現「查揭露資料庫中無該項資訊」原因為何?
A:
自99年3月1日起本中心協商平台相關產品資訊揭露期限比照「Z13補充註記/消債條例信用註記」辦理,「協商不成立」者其揭露期限為協商申請日起揭露六個月,如逾揭露期限則將回傳上述訊息。
Q5:
100年6月1日起新增之授信及信用卡債權轉讓資訊應如何使用?
A:
為因應消債條例增訂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規定:「前條債務經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如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應依協商條件辦理。」為使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議前置協商清償方案時,得綜合考量債務人之收支情況,本中心於清冊中納入授信及信用卡債權轉讓資訊。「原債權金融機構」係指該債權之原始債權人;「新債權機構」係指債權轉讓後之新債權人,惟若有債權再轉讓之情事,則為債權再轉讓後之債權人。欲知該債權之後續處理狀況,請逕向新債權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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