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0":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資料"41" :協商開始暨停催通知資料
- Q1:"40":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 權通知資料之第10~15欄「未揭露債權機構代號1-6」定義為何?若實務上有超過6家以上未揭露債權機構時該如何報送?
- A:
- 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經查有本中心Z90(Z91)債權人清冊上雖未揭露、但實際上對債務人尚有債權金額之金 融機構時,請於第10~15欄填報該往來金融機構總機構之代號。
- 若實務上有超過6家以上之未揭露債權機構時,則再以交易代碼"A"新增,重複報送"40"檔案,揭露第7~12家債權機構資訊。
- Q2:若債務人於申請前置協商時已備齊7項必備文件,可 否同時報送"41":前置協商受理申請暨請求回報債權通知資料與"41":協商開始暨停催通知 資料至聯徵中心?
- A:可以,惟資料報送順序"40"檔案應先於"41"檔案。本中心對於"41"資料亦將新增檢核條件:第9欄「停催日」之日期不可小於第5欄「 協商申請日」,否則予以剔退。
- Q3:"41":協商開始暨停催通知資料之填報 時機為何?
- A:
- "41":協商開始暨停催通知資料之第一次填報時機為備齊7項必備文件時,此時第9欄「停催日 」為必要填報項目,第7欄「協商開始日」可填報空白或"0000000";第二次填報(異動)時機為寄發協商通 知函予債務人時,此時第9欄「停催日」與第7欄「協商開始日」均需有日期值。
- 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第一次填報時機報送"41",且報送第7欄「協商開始日」(系統自動設定為 「協商申請日+25日」),雖然該「協商開始日」將大於"41"之報送日期,本中心系統仍可接受該資料不會剔退 ,此時僅需報送一次"41"檔案即可完成建檔。
(二) "42":回報無擔保債權金額資料/"43":回報有擔保債權金額資料
- Q1:被通知回報債權金額之金融機構,若目前對債務人之 債權金額為零時,該如何回報?
- A:
- 請於"42":回報無擔保債權金額資料第8欄「是否為本金融機構債務人」填報"N",第9欄 「本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筆數」填報"0",第10欄以下欄位資料請空白。
- 本中心於接獲此類"42"資料之報送,會將此家金融機構揭露於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下載之資 訊產品Z95「回報債權金額資料」中,並列示於「非本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名單」項下;且該機構參與該債務人之前置 協商作業到此即停止,往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請求同意債務清償方案通知」等,本中心亦不會再通知該機構回 報。
- Q2:保證債務及由政府提供資金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之放款 (即代放款)是否可納入前置協商,並回報相關債權金額?
- A:依據銀行公會「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
- 1.保證債務不納入前置協商,該債權金融機構對該筆債 權依法仍保有訴追之權利。
- 2.由政府提供資金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之放款(即代放款 ),因資金由政府機關全額提供,債權人屬政府機關,故不納入前置協商,惟債權人對該筆債權仍保有追訴權。該辦理 「代放款」之金融機構將於接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已受理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後,主動致電向債務人說明前述放款 非屬金融機構債權,無法納入前置協商。
- Q3:如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人不願意簽署授權書或失聯時 ,相關債權金額該如何回報?
- A:
- 若保證人不願意簽署「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且債務人亦無法提供新的保證人或其他擔保品,原則上該 債權金融機構仍應以"42"檔案回報無擔保債權金額。
- 惟該債權金融機構如認為該案保證人資力殷實具有保證實益,得選擇以"43"檔案回報有擔保債權 金額。因本中心將檢核本檔案格式第9欄「擔保品類別」代號不可為"00"~"09"(無實物擔保),否則予 以剔退;故若該債權原屬無實物擔保者,第9欄「擔保品類別」代號請改填報"XX"(保證人有資力),於檢核時將 不會剔退。
- Q4:汽車貸款和無殘值或殘值很低之次順位不動產抵押債 權,如經金融機構自行評估後認為受償可能性低者,相關債權金額該如何回報?
- A:
- 債權金融機構可將前述整筆債權納入無擔保債權中,以"42"檔案回報無擔保債權金額,加入協議 一致性清償方案和參與分配。
- 若日後其擔保品經處分後有款項收回者,得單獨受償該回收款項,惟單獨受償後仍不足沖抵全部債權時,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仍依原協議書進行分配,不需變更債權分配表。
- Q5:"42":回報無擔保債權金額資料第12欄「信 用貸款最近一期繳款金額」,"最近一期"定義為何?該欄位用途何在?
- A:
- 所稱"最近一期"係指由第5欄「協商申請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內之繳款日,且此"最近一期 "定義亦適用於第15欄「現金卡最近一期繳款金額」及第18欄「信用卡最近一期繳款金額」。如最近一期無繳款者, 該欄位請填報"0"。
- 本欄位用途在於提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議定協商清償方案之參考。
- Q6:"43":回報有擔保債權金額資料第15欄「已 到期尚未清償金額」,定義為何?
- A:
- 「已到期尚未清償金額」係以每期應繳款日為基準,若此筆有擔保貸款截至資料報送日為止,有已屆此每 期應繳款日而尚未清償之金額(非指本金已到期),請累計該應繳未繳利息或本息填報於本欄位。例如該債務人有房貸且 於每月15日需攤還本息2萬元,若該戶2月15日正常繳款、3月15日及4月15日均未繳款(尚未清償金額共計4萬元),則該債 權金融機構於5月5日報送"43"檔案第15欄「已到期尚未清償金額」時,該欄位應填報"40000"。
- 若為已轉催收或呆帳之貸款,該欄位應填報對內本息餘額(即對內之目前帳面金額)。
- Q7:若金融機構未於期限(R+25日)內回報債權資料或回 報錯誤需異動者應如何處理?
- A:該金融機構應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報送"52"前置協商相關資料報送例外處理檔案格式,並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啟動"52"後3個營業日 內先回報"53"同意報送例外處理檔案格式,後報送欲回報或更正之債權資料。本中心將以"53"檔案格式中第8欄是否同意報送例外處理檔案格式中填報"Y"之筆數,